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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华中科技大学基础医学院委员会议事细则

作者: 时间:2017-10-11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学院党的领导,规范学院党委议事决策程序、完善学院决策管理机制,根据《华中科技大学院(系)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校党【201747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学院党委通过党委会讨论决定相关重要事项。出席党委会的人员为党委委员。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经学院党委书记同意,可增加非党委委员领导班子成员、群团组织负责人等其他列席人员,或增加相关旁听人员。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五条 学院党委会的议事范围为:

(一)传达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的相关事项。

(二)研究决定学院党的建设相关工作。包括:基层党支部的设置与调整,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党员发展与转正,支部书记任免等。研究召开学院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的相关事项。领导并具体指导学院基层党支部开展工作的相关事项等。

    (三)研究决定学院教职工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立德树人、师德师风学风、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统一战线等工作的相关事项。

    (四)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对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有关重要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并提出指导意见,再由党政联席会做出决定,或落实执行。主要包括干部队伍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意识形态工作、师德师风学风等方面,如:在内设机构设置、干部的培养与选拔任用、干部教育监督管理、专门委员会组成、人才引进、教师职称职级评审、职员职级评审、考核分配、评先评优等方面的相关事项。

    (五)领导学院工会、分团委、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的相关事项。

    (六)研究决定学院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委员提出,或可根据党政联席会议题的需要提出,由学院党委书记确定。需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党委会讨论前,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充分沟通协商,一般应达成一致后再上会讨论。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保证会议的效率和效果。对研究讨论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事先应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学院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原则定在每月最后一周。必要时,经学院党委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党委会由学院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若讨论决定重要事项需要表决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党委会时,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会后,学院党委书记应直接或委托出席会议的党委成员向其通报会议决定事项。

    第九条 党委会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党委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能计入表决范围。

第十条 学院党委书记会后应做好会议决定及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跟踪检查,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组织落实,确保各项决定的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 参与党委会议事的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要调整,应当重新按本规则履行议事程序。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二条 党委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并自觉遵守会议纪律。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学院党委书记请假。

 第十三条 会议执行回避制度。讨论决定涉及与会人员或其亲属利益的事项时,相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列席人员、旁听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于会议内容、讨论过程及决策结果,除党委会授权传达外,正式公开前不得对外泄漏。对违反议事决策纪律的人员,视情节按照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党委会应明确会议记录人,规范会议记录,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如实记录。会议一般应形成会议纪要,由学院党委书记签发,发放的基本范围为党委会会议成员及列席人员,必要时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华中科技大学基础医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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