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首页  -  党建工作  -  政策文件  -  正文
中共华中科技大学委员会组织员工作条例

作者:admin 时间:2016-06-22 点击量:

中共华中科技大学委员会组织员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要注意在高知识群体、青年中发展党员的精神和第十二次全国高校党建工作会议关于加大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力度的要求,根据中组部《关于在县(市、区)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通高等学校中设置组织员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4年2号文)和《湖北省委高校工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组织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鄂高工委1997年36号文)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员队伍建设

第二条 组织员的条件

1、中共正式党员。

2、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和正确的政治观点,善于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观察和分析问题,对加大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力度的战略意义、现实意义有深刻认识,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3、具有唯物辨证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能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有奋发向上、积极进取的精神状态;满腔热情关心青年学生成长。

4、能努力学习、熟练掌握党务工作的业务知识,能全面准确把握党员标准,正确执行发展党员程序,切实理解每个环节的具体要求,真正把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做到位。

5、具有说服引导能力,能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启发引导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正确处理各种思想矛盾,提高思想觉悟。

6、身心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第三条 组织员队伍可由专职和兼职人员组成。专职人员主要从有较丰富的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经验的退休老同志和离开领导岗位的调研员中选聘。兼职人员从在岗党员干部和党员教师中选聘。组织干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不兼任组织员。

第四条 原则上每500名学生配备1名组织员,但每个院系最多不超过4名。

第五条 组织员的选聘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提出选聘对象,经校党委组织部同意后办理聘任手续,原则上聘期为两年,视工作需要可续聘。

第三章 组织员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直接领导下,协助党组织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工作。

第七条 做好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分配的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进行培养、教育、考察的工作,审查学生党员发展材料,接受党组织委托,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

第八条 如实向党组织反映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情况,负责任地提出对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党组织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工作提供参谋咨询。

第四章 组织员的管理

第九条 组织员的工作情况由选聘单位进行考核。

第十条 校党委组织部对组织员的工作给予业务指导,每学期召开一次组织员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情况,听取意见。不定期对组织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组织员的业务工作能力。

第十一条 组织员的酬金由学校和选聘单位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院地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航空路13号

                  同济医学院基础医学院2号楼1426室

邮编:430030 | 电话/传真:027-83692608
院长信箱:jcyb@hust.edu.cn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0500332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