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基础医学院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归属基础医学院管理的所有实验室、教学实验中心、公共科研平台、办公室、会议室、自习室、展览室、楼道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包括化学安全、实验动物安全、病原微生物安全、机电设备安全、水电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
第三条 学院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党政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禁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安全责任主体不明的情况下从事教学科研活动。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学院建立“学院、系(中心)、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学院院长、党委书记是学院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学院安全工作的副院长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学院安全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学院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学院安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学院安全主要监管责任人;学院各办公室负责人在业务范围内对学院安全负有监管职责。各系、中心的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各实验室、办公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办公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学院成立“华中科技大学基础医学院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安委会),主任由学院院长、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学院副院长、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学院各办主任,各系(中心)主任、支部书记,实验室安全技术首席专家组成。院安委会的职责主要为:
1.建立健全并落实学院安全责任体系,设学院专职安全员并明确岗位职责,明确学院、系(中心)、实验室、办公室等安全责任人和安全职责;
2.落实安全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学院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奖惩制度、风险评估与管控制度等)和应急预案;
3.制定并完善学院实验室安全清单或操作规程,涉及实验室安全的房间和设备,应做到“一室一清单”“一机一规程”;
4.开展实验室安全培训与考试,制定并落实学院人员准入规定;
5.建立学院实验室危险源及安全隐患动态台账,及时防控安全风险;
6.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时完成安全隐患整改;
7.落实实验室安全条件保障,解决学院安全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及时报告学院无法解决、需学校协调解决的安全问题;
8.开展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和安全讲座(每年不少于一次);
9.建立学院安全应急机制,紧急情况下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组织应急处置,同时报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
第六条 院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与学院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学院安全日常监督和管理,职责主要为:
1.组织拟订学院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危险源全周期管理制度、安全应急制度等)和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制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和人员准入要求;
3.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培训、宣传、考试、演练,督促各系(中心)进行安全隐患整改;
4.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项目的申报、执行与结项;
5.组织召开学院安全委员会会议和全院安全工作会议;
6.提出学院安全工作年度预算,做好安全队伍建设规划;
7.负责国家管控危险品的申购备案和使用监管;负责学院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资质更新和辐射工作场所的年度监测;负责学院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处置;负责学院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协助各系(中心)开展工作场所环境影响评价、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特种设备年检等工作;
8.在院安委会领导下,积极协助做好安全紧急情况时的应急处置工作;
9. 完成学院安委会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院安委会设立实验室安全技术首席专家小组,实验室安全技术首席专家为学院安委会成员,由各专业领域的在职教授、高级工程师担任,实验室安全技术首席专家小组的职责主要为:
1.协助拟订实验室相关安全管理规范、应急方案和从业人员资质要求;
2.协助拟订实验室相关安全培训内容,协助对全院师生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命题;
3.指导拟订学院安全检查指标体系及隐患整改方案;
4.指导开展学院安全应急演练以及紧急情况下配合进行现场处置技术工作;
5.配合学校、学院安全委员会进行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
6.完成学院安委会及办公室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督查组,由熟悉实验室工作、责任心强、敢于监督管理的人员组成。其职责主要为:
1.监督和指导各系(中心)的安全工作;
2.参与拟订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指标体系;
3.开展安全检查、提交检查报告并协助督促隐患整改;
4.参与开展学院安全应急演练以及紧急情况下配合进行现场处置;
5.配合学校、学院安全委员会进行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
6.完成学院安委会及办公室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九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审核与监管业务职责范围内相关的实验室安全环节,各部门职责如下:
1.人事办:督促落实人才项目申报、审批、立项、合同等环节的实验室安全保障条件审核;把实验室安全责任列入相关教职工的聘任合同;支持学院安全队伍建设,配合开展对教职工安全工作的奖惩;
2.研究生办:督促加强研究生的实验室安全组织保障;督促加强导师考核、选聘工作中的安全保障条件审核;协助涉及研究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3.教务办:督促加强课程教学实验环节的安全组织保障,将实验安全教育列入实验教学等实践教学计划并监督执行;
4.学生办:督促加强本科生的实验室安全组织保障;协助涉及本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5.科研办:监督项目负责人执行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规章制度;负责科研项目申报、审批、立项、合同等环节的安全保障条件审核;
6.财务办:保障实验室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负责该预算经费的核算和管理;配合执行对教职工安全工作的奖惩。
第十条 各系(中心)的主任、支部书记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各系(中心)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1-2名,各系(中心)的安全员由责任心强的在职教职工担任,主要职责为:
1.监督和管理本单位各实验室、办公室、自习室等场所的安全工作;
2.参与拟订本单位各实验室安全检查指标,协助院安委会办公室落实“一室一清单”“一机一规程”,协助学院安全督查组在本单位进行安全检查,负责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生物安全、高压特种设备等进行重点管理;
3.对本单位各实验室、办公室、自习室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或上报院安委会办公室;
4.参与开展学院安全应急演练以及紧急情况下配合进行现场处置;
5.配合学校、学院安全委员会进行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
6.完成学院安委会及办公室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加强对本实验室成员的实验操作规范培训、安全教育和监督管理,每个实验室必须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1-2名,由本实验室的正式成员担任,实验室安全员的主要职责为:
1.按照学校、学院的安全规章制度,全面落实本实验室的各项安全工作;
2.拟订本实验室的安全检查指标,按照“一室一清单”“一机一规程”,对本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生物安全、高压特种设备等进行重点管理;
3.对本实验室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或上报系部安全员;
4.参与开展学院安全应急演练以及紧急情况下配合进行现场处置;
5.配合学校、学院安全委员会进行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
第三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常态化工作机制。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与落实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安全教育培训和宣传的计划与实施情况、安全设施的安装与使用状况以及化学安全、生物安全、机电设备、水电安全、消防安全、个人防护等情况和实验室安全记录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各系(中心)、各实验室须制度化、规范化开展实验室、办公室、会议室、自习室的安全检查。实验室安全员必须每天开展1次安全检查并记录,发现隐患立即整改或上报系部安全员;系(中心)安全员每周至少对本单位进行1次安全检查并记录,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或上报院安委会办公室;学院安全督查组每月至少开展1次安全检查,提交检查报告给院安委会办公室并协助督促隐患整改。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隐患整改措施和整改完成期限,并复查整改完成情况。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依法依规处理,责令限期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整改验收合格前不得开展相关实验活动。
第四章 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实验室安全员和负责人应立即向系(中心)安全员、学院安委会办公室进行汇报,学院安委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同时由学院安委会负责人报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及追责处理。
第十四条 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实验室和个人,以及不遵守安全规定者,除按《华中科技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外,学院安委会根据违规类别进行一定的处罚:不重视实验室安全建设,三次下达整改通知书后仍不积极进行安全整改的,在年终绩效中扣减实验室负责人5000元;发生火情,触发报警系统,导致医学保卫处人员出动的,在年终绩效中扣减实验室负责人1万元,取消该实验室直接涉事人员、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所在系(中心)及党政领导本年度的评优、评奖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约束与激励机制
第十五条 学院安委会办公室对各系(中心)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学院对履职尽责、管理规范、无安全事件发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情节轻重按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追责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实行安全管理人员绩效激励政策。学院实验室安全技术首席专家、学院实验室安全督查组成员由学院给予安全管理绩效津贴;系(中心)安全员由各系从公共服务绩效津贴支付,标准由各系(中心)自定;各实验室安全员为助管岗位,由实验室负责人支付一定的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元月1日起实施,由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学校相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